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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定点屠宰厂生猪静养管理严禁出厂注水肉病害肉的通知
2008-04-23 14:11  文章来源:河北商务编辑部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冀商屠管字[2008]5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

  今年以来,生猪和猪肉价格保持高位运行。近期,我厅接到多起举报、投诉,反映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定点屠宰厂和不法商贩受利益驱使,不按国家规定对生猪实行宰前静养管理,甚至对静养生猪进行绑腿或强制饮水,以达到变相注水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严重威胁肉品质量安全。为保证我省猪肉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及《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现将强化定点屠宰厂生猪静养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猪进厂管理制度。凡进厂生猪必须由动物检疫人员现场逐头检疫合格并索取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运输车辆消毒证、耳标。在动检人员检疫合格后,检验人员要逐头检查进厂生猪是否灌水,猪小腿、趾蹄是否有捆绑痕迹。经检疫、检验合格后,进厂生猪方可卸车入圈。

  二、严格控制生猪静养时间。全省定点屠宰厂必须做到待宰猪临宰前停食静养12至24小时。各厂要在进猪门口、卸猪场所明示生猪最早进厂时间和最晚进厂时间,并设置“今日待宰圈”和“明日待宰圈”。凡在当日最晚进厂时间之后进厂的生猪,一律归入明日待宰圈静养。

  三、严格管理静养生猪。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待宰圈。生猪静养管理人员要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在生猪静养期间,任何人不得对生猪喂食含食盐、食糖等促使生猪产生饮水欲望的物质,更不得对生猪实施强制饮水或限制生猪在圈内自由活动的措施。必须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的自由,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四、严肃处理违规屠宰和监督不力行为。对不按规定对生猪实行静养管理的定点屠宰厂,要按照《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上限予以重罚。所屠宰的注水或放血不全的生猪产品一律作销毁处理。近期,省商务厅将组织对各市、县的定点屠宰厂进行明查和暗访,一经发现有生产或变相生产注水肉、病害肉的定点屠宰厂,视情节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同时要追究当地商务部门及屠管机构相关负责人的监督不力责任。各设区市也要立即开展一次对定点屠宰厂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商务厅(屠管办)。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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