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新乐市物资局木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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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02 15:29 文章来源:河北商务编辑部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根据《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的签证实施意见》(厦公八(98)031号)的规定,申办商务非公务往来香港(含澳门)的报批手续,由我委负责出具出口创汇证明材料。为了方便本市出口创汇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的非国有企业人员,赴港澳从事经贸等活动的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股份低于50%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集体、私营企业上年度出口创汇100万元人民币(约12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法人和经营业务人员。
二、名额分配。
1、凡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出口创汇大户,优先给予照顾申办多次商务签注。多次商务签注配额分配对象如下(每家企业原则上掌握在1至3名):
(1)六个月有效签注的对象为,企业的法人代表;
(2)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有效签注的对象为,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业务骨干;(3)其它业务人员均办理二次或一次有效签注。
2、不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办理二次或一次商务签注手续。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所在企业的申请报告(基本内容,企业的经济性质,上年度的出口业绩,需要申办往来港澳签注手续的理由,需要申办的人员名单和种类。申请报告需由企业法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2、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的工商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影印件;
3、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上年度的出口创汇证明材料(可由市外资委、海关等部门确认的报表);
4、港澳企业的邀请函件;
5、交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需系本市常住人口)。
四、办理时限。
1、凡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全的,我委承办部门原则上当天给予办妥证明手续,最多不超过二个工作日。
2、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我委承办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经过一定的工作程序,在五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八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办理的答复。
五、承办部门及联系人、电话。
政治处 黄宗兴 罗 莉 6021904 6021666-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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