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放管理权限 对辛集市、平山县、承德县、丰宁满族自治县、怀来县、张北县、昌黎县、迁安市、遵化市、三河市、霸州市、涿州巾、定州市、安国市、任丘市、黄骅市、冀州市、安平县、清河县、宁晋县、武安市、大名县22个县(市),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赋予设区市审批管理权限。
2.落实投资者投资自主权。
对于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省除对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外,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由投资主体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水资源及防洪评价等许可手续和进出口减免税确认手续。
3.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实行相同的经济政策。
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在税收、投融资、价格和收费、土地供应、对外贸易以及各种优惠政策方面,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享受同等待遇。
4.简化规划环评和专项评价。
对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各类规划和区域,建设项目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简化评价内容或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并减免相应费用。取消建设项目环评大纲审查内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评价等级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震、文物、水利、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开展前瞻性专项评价工作,确定重点控制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重点控制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简化评价审批手续。
5.保证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用地。
对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确保建设用地。一般性的建设项目,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各市、县政府建立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转用、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可采取土地出让、租赁、划拨、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双方议定。
6.放宽对民营经济注册资本的限制。
投资者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一次缴付有困难的,对法定注册资本以上部分,允许其分期注入,首期注入不少于30%,一年内实缴50%以上,两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到位前,公司须按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
7.放宽对企业登记专项审批的限制。
企业设立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前置审批项目均改为后置审批。对有筹建期的企业经营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用于筹建的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办理银行开户、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等有关事宜。在相关部门办结有关批文或许可证后,即通知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正式营业执照。对后置审批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发营业执照。对相关部门驳回专项审批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申办人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并通过企业年检予以审核把关。
8.开放建筑市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项目服务机构到我省开拓市场,可以直接开展业务,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9.清理、压缩收费项目。
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
10.改进户籍和出入境管理。
对于到我省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办理落户手续。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可在我省城市落户。简化居民申请出境的手续,2005年底前在全省实行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因私护照。为在省内投资的外资、民营企业在居住登记、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扩大往来港澳商务签证的申请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