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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程序--须报送的文件
2006-07-18 15:10  文章来源:河北商务编辑部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需向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呈报以下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项目备案中请表;
      2.协议、合同、章程;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董事会成员名单;
      5.中、外方营业执照;
      6.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水资源及防洪评价许可手续;
      7.项目中请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取消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刊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审批机关备案文件。
  (二)设立外商独资企业,需向审批机关呈报以下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巾请表;
      2.企业章程;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项目申请报告;
      8.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水资源及防洪评价许可手续;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设立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研发中心、股份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及外资并购省内企业,直接报审批机关审批,或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
  (四)需报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 报送程序、 报送文件和批准手续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 颁发批准证书, 企业凭批准文件和证书,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县(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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