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需向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呈报以下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项目备案中请表; 2.协议、合同、章程;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董事会成员名单; 5.中、外方营业执照; 6.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水资源及防洪评价许可手续; 7.项目中请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取消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刊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审批机关备案文件。 (二)设立外商独资企业,需向审批机关呈报以下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巾请表; 2.企业章程;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项目申请报告; 8.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水资源及防洪评价许可手续;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设立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研发中心、股份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及外资并购省内企业,直接报审批机关审批,或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 (四)需报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 报送程序、 报送文件和批准手续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 颁发批准证书, 企业凭批准文件和证书,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县(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