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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程序--项目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
2006-07-18 15:05  文章来源:河北商务编辑部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一)设立符合以卜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县(市)政府审批。
  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下同):
  2.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且小需要国家综合平衡:
  3.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设立属于以下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由县(市)政府审核,直接报省商务厅审批,报所在巾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
  2.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商务厅审批的特殊行业项目和研发中心、并购等项目。
  (三)设立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特殊行业项目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等特殊类型项目, 由县(市)政府初审,直接报省商务厅审核并报商务部审批, 同时报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合作、独资及其它方式外资项目)增资、转股、调整经营范围等合同、章程变更事项。
      由县(市)政府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原由省和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变更合同、章程,凡在县(市)政府被授权审批范围内的, 由县(市)政府自行审批,报省或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凡超出县(市)政府被授权审批范围的,涉及变更合同、章程, 由县(市)政府初审,直接报省商务厅审批或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
  (五)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由县(市)政府报省商务厅同意后审批。
  (六)县(市)政府审批、审核的具体业务由县(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批准文件报送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等部门。
      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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